2017年6月23日,投服中心参加了ST云维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针对重组存在不确定性、信息披露是否真实、标的资产估值是否合理、业绩承诺是否合规、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等,提出五方面问题。
一、本次重组存在不确定性,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风险,公司管理层对此是否有考虑?
预案公布,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根据《重组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发现下列事项可能导致本次重组失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仍与部分交易对方尚未签署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预案披露,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李兴浩等59名自然人及中亘投资等36家机构购买深装总98.27%股权。其中,范文静持有深装总4.6万股,持股比例0.0076%,但因个人原因尚未取得联系且未签署相关协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上市公司未与部分股东签署协议,后续资产转移可能受阻,不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请问上市公司对未取得联系的股东的后续具体安排如何?若最终未取得联络,是否可能构成对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2.标的公司尚未披露2016年年报。根据深装总公司公告,深装总目前尚未披露2016年年报,若未能在2017年6月30日前予以披露,深装总股票将会被强制摘牌。如果深装总被强制摘牌,是否会导致本次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二十六条对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做出了规定,深装总尚未披露2016年财务信息,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如果本次重组交易失败,面对上市公司近年来的亏损状况,上市公司是否有进一步的具体措施?
二、重组预案中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中小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开信息,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便尤为重要。我们发现,本次交易重组预案与深装总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符的现象,主要为以下两点:
1.深装总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深装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布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深装总2015年营业收入为46.97亿元,净利润为2.85亿元。而本次重组预案中披露,深装总2015年营业收入为40.00亿元,较全国股转系统中披露的减少14.84%;净利润为1.19亿元,较全国股转系统中披露的减少58.25%。2014年的财务数据也存在这种情况。请问预案披露与深装总2015年年报存在巨大差异的原因和具体依据是什么?
2.对深装总股权质押的情况披露不一。深装总2017-004号公告中披露,股东中亘投资质押了3000万股深装总股票,占总股本的4.96%,质押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但本次重组预案披露的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中明确表明,除李兴浩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包括中亘投资)持有的深装总股权均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请说明预案披露与深装总公告不一致的原因?中亘投资作为李兴浩的一致行动人,该项质押是否可能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影响?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针对上述两点内容,如果重组预案中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将导致本次重组不符合重组规定。如果是深装总2015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不实,则深装总可能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处罚,届时可能会导致重组失败。
三、标的资产的估值是否合理?
预案披露,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标的资产深装总100%股权的账面值为15.65亿元,预估值为49亿元,增值率为213.10%,增值率较高。对于标的资产的估值是否合理,我们存在以下两点疑问,请给予进一步解释。
一是,深装总处于建筑装饰行业,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实施调控的背景下,房地产行业存在向下波动的可能性,建筑装饰行业也由高速增长期步入中速调整期,根据统计,2014年-2016年,建筑装饰企业逐年减少,平均每年减少2%左右;建筑装饰行业产值虽每年增加,年平均增速仅6%,其中公共建筑装饰产值,受反腐冲击等因素影响,年均增速较2012、2013年有大幅下滑,年均增速仅3.84%。在这种背景下,请结合深装总在建重大项目和在手订单等情况,解释预估值增值2倍的原因。
二是,预案中披露,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对深装总进行估值,但仅披露了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未披露市场法评估结果和收益法所依据的业绩预测情况。本次重组交易对深装总的估值增值较高,事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建议上市公司完善预案,披露收益法评估中营业收入预测等关键参数,披露市场法评估的结果,披露最终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原因。
四、业绩补偿承诺是否合规?
预案中披露的《业绩补偿及奖励协议》中规定“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因发生签署协议时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导致深装总未实现承诺净利润总额时,本协议各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对约定的补偿数额及或约定的补偿方式予以调整,各方可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免除或减轻业绩承诺主体的补偿责任。”
但证监会2016年6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规定“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请问预案中对补偿金额的调整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各方协商免除或减轻业绩承诺主体的补偿责任,如何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利?
同时,预案中并没有披露业绩承诺的具体数额,建议上市公司尽快完成对标的资产的评估工作,及时披露业绩承诺金额,满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五、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从上述四方面的问题来看,本次重组存在未与部分交易对方取得联系、对标的资产财务数据的披露不准确、资产评估尚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未细化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重组预案不仅使中小投资者难以获取充分、有效的信息,还容易对中小投资者造成误导。请问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法律顾问是否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尤其是财务顾问和审计机构,是否发现了对深装总财务数据披露的差异?如果未发现,则未尽到勤勉义务;如果已经发现,为什么不在预案中披露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