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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鼎信披违规被处罚预告,或引发投资者索赔

2021-06-29 19:39

2021年6月28日晚,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鼎股份,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华鼎)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浙江监管局查明,华鼎股份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18年至 2019 年,华鼎股份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及建筑方付款,资金通过中间账户过账,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集团”)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14.97 亿元,余额5. 9亿元。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二、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2019年5月9日,三鼎集团以员工骆某有名义与张某春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59亿元。2019年8月8日,华鼎股份与张某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鼎股份为该笔借 款的共同借款人,协议有华鼎股份公章、丁尔民印章。华鼎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对华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此外,浙江监管局拟对部分责任人员采取年限不等证券市场禁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华鼎股票,并在2019年8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果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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