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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最新发布!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4-07-26 20:33
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君
央行发布重磅新规,涉及非银行支付机构。
7月26日下午,央行官网发布消息称,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实施细则》共六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旨在为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保持监管工作的延续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明确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设置较为充足的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结合市场实际,合理适度提高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
《实施细则》细化支付机构监管
将其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
据了解,2023年12月,国务院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旨在全面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对支付机构的准入、业务规则、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总体规定。
为落实《条例》,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更好发挥支付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作用,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设置六章、七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和监管权限。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明确支付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管理、分支机构备案等事项。第三章《支付业务规则》,细化支付业务分类方式和新旧分类衔接关系、制度完备性、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等。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规定,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及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的处罚权限和措施等。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过渡期安排等。
关于《实施细则》对支付机构设置了不同的过渡期时长,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不同。为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实施细则》将过渡期设置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
《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支付机构,拟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换发长期有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此外,个别支付机构需要一定时间调整以满足净资产有关要求,为确保平稳过渡,《实施细则》对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也设置了同等时长的过渡期。
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施行日较近,为保障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具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实施细则》将其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
明确行政许可要求
细化支付业务规则
具体来看,《实施细则》明确行政许可要求。按照《条例》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持续提升监管规则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
《实施细则》要求,根据《条例》第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按从事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等附加提高。
同时,《实施细则》细化支付业务规则。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许可衔接关系,实现平稳过渡。规定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要求,充分保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
细化支付业务分类方式方面,《条例》所称储值账户运营分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和储值账户运营Ⅱ类;支付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和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具体来说,(一)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或者同时开展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
(二)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
(三)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
(四)仅开展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备付金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以备付金日均余额为计算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备付金日均余额不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5%计算。(二)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亿元人民币至2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4%计算。(三)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至5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3%计算。(四)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至10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2%计算。(五)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10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1%计算。
此外,《实施细则》还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要求。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管理,防范非主要股东或受益所有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规避监管。此外,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处罚权限和措施。
最后,《实施细则》规定过渡期安排。明确已设立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有关设立条件、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编辑:舰长
审核: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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