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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宣布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4-11-18 11:38
【导读】上海宣布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中国基金报记者 忆山
11月15日上午,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自12月1日起施行
文件显示,有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该《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对此,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表示,此次上海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立足支持住房消费等工作,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扩大住房交易优惠税收政策覆盖面,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严跃进指出,上海房地产政策已进入历史最为宽松阶段,从去年“认房不认贷”政策开始,上海持续在行政、土地、金融、财税等领域调整优化政策。政策力度大、覆盖面广,有力地支持了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释放。
“10月以来,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入市节奏明显加快、多样化购房需求积极释放。”严跃进表示,税收优化政策虽然在12月1日正式执行,但不影响11月中下旬的房屋买卖,各类尚未申报缴纳的税费亦可享减税优惠。
严跃进认为,一系列利好政策下,随着供给和需求两端的积极调整,上海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将会优化,上海房地产市场也将朝着平稳健康的方向发展。

附:上海市住建委解读
上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扩大住房交易优惠税收政策覆盖面,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与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是明确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二是明确取消标准后相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本市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未作调整,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二、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
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
根据《公告》规定,本市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四、关于实施时间
按照《公告》明确的执行时间,《通知》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公告》和《通知》规定的可适用执行。
编辑:小茉

审核: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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