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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推出券商业务资格管理新规 涉及“屯牌”“保牌”行为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4-08-06 00:06
中国基金报记者 赵心怡
证监会拟推出券商业务资格管理新规,涉及券商“屯牌”“ 保牌”行为。
记者从业内获悉,证监会目前正就《证券公司业务资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征求意见。
《办法》共有五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业务资格种类、明确不同业务资格的管理方式、统一资格准入的内在逻辑、健全业务资格退出机制、做好业务资格管理与日常监管的衔接。
配套设施规定的主要内容则包括:明确授权审核的业务范围、实施过渡期与整改要求、明确《办法》中相关条款的执行要求、新旧资格衔接。
遏制“屯牌”“保牌”行为
新增两种退出渠道
起草说明指出,现行法律法规建立了证券公司业务资格的强制退出(行政退出)机制,即对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可依法撤销证券业务许可。
而对虽无明显违法违规行为、但未实质展业,或者已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等情况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和出清机制,造成了一些“屯牌”或者“保牌”行为,不利于行业高质量发展。
基于此,《办法》增加注销牌照的退出路径,形成主动减少牌照、撤销牌照、注销牌照等多元化退出路径,遏制“屯牌”“保牌”行为。   
具体来看,在证券公司主动申请减少业务、证监会依法撤销业务许可的现有退出渠道基础上,《办法》新增两种退出渠道:
一是证券公司获得资格后、持续展业过程中未持续符合相关业务资格准入条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证监会可视情形限制业务活动、撤销业务许可。
二是证券公司未实质开展有关业务(即业务规模持续一定时间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主动申请注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起草说明表示,“实质展业”是对证券公司展业规模的最低要求,为避免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相关标准总体不高。
另一方面,“实质展业”要求主要适用于中介业务,对于证券融资融券、金融产品销售等重资本或者高风险业务,暂不作要求,对于相关单行办法里已对“实质展业”标准作出规定的(如公募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不再重复规定。
遵循五个起草思路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随着证券公司新的业务形式不断出现,而规则制定逐步滞后于实践发展,导致业务资格管理不规范、不清晰、不统一等问题日益突出,不利于依法监管和行业健康发展。
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精神,《办法》旨在就证券公司牌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解决措施,主要遵循以下五项思路:
一、厘清性质。厘清证券公司各项业务资格的逻辑关系,包括厘清“业务”资格与其他“资格”,将不属于“业务”资格的资格从规范范围剔除;厘清证券业务与其他类业务;厘清证券业务的不同种类。
二、分类管理。在厘清性质的基础上,对于同属一类业务、但风险特征存在较大不同、有必要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的,在该类业务下细分业务形式,设置差异化的准入门槛。对于业务实质以及风险特征基本一致的业务,尽量整合、提升准入效能,减轻申请人负担。
三、明晰标准。一是兼顾业务共性与差异性。将准入条件分为基本条件、特殊条件。基本条件适用于申请各项业务资格,特殊条件适用于高风险或者复杂业务。二是做好统一规定与单行规定的衔接。
《办法》着重规定了公司治理、合规风控、场地设施、人员等基础准入条件,且与单行规定基本一致;特殊条件方面,着眼于“查漏补缺”,即对于相关业务的单行规定已对准入条件作了细化的,《办法》不再重复规定;对于没有单行规定、有必要对关键人员、从业经验、资本实力等作出细化规定的,《办法》进行针对性“补缺”。
四、规范职责。落实《证券法》《条例》对证监会的授权,将证券公司各项业务(包括各项新业务)的审批统一归口于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基本原则是:常规业务由证监局审核,创新复杂业务由证监会审核;对于证监会已经许可的业务资格,会管单位不再搞“二次”准入,但可根据业务风险特征提出补充性自律要求。
五、健全退出。增加注销牌照的退出路径,形成主动减少牌照、撤销牌照、注销牌照等多元化退出路径,遏制“屯牌”“保牌”行为。
编辑:乔伊
审核: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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